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4號、98年度執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53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1月23日判決,於同年3月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3日│97年8月25日│97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44號│毒偵字第2144號│偵字第1953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490號│1490號│1953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98年1月23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決││1490號│1490號│1953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8年3月9日││├──┴────┼────────┼────────┼────────┼────────┤││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3891號(編號│字第3891號(編號│字第927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1至3數罪併罰)│1至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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