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CecklMD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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