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車牌及行照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500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
(三)起訴聲明第3項僅記載「請求回復原狀(包含國內、國外、國際市場)」,此部分聲明不明確,本院暫無從核定裁判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一)、(二)所示裁判費共45萬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補正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回復原狀之適當、明確、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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