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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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4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坤鎔N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