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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