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原告揚昇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致顯 訴訟代理人 陳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芝羽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被告 李枝強 台北分監執行中被告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李枝強送監執行未能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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