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 陳乙達 上列當事人間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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