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05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3年訴字第11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06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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