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蘇友盛蘇裕松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30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一)新
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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