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港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吳東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
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
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6日向原告申貸全民健康保
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111,199元,約定被告應自
100年5月起分60期按月清償上開金額,如一期未清償,則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全未清償,現仍積欠原告111,199元
,並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9條規定,以請求
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37計
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尚欠金額5,560元(即
之5%)為限,爰依紓困基金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
款,惟屆期仍未還款,迄今尚欠111,199元未清償,經原告
多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
金貸款撥付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繳納狀況查
詢表、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等件為證;又被告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紓困基金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11,199元,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公示送達費600元
合計1,82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