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8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8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1月2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