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2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0月27日109年度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1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原審法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