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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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6號
109年度救字第5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被告國防部訴願審議會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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