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6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2月27日,延長羈押2月,及至96年2月26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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