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克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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