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90年8月30日」,顯係「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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