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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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嘉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嘉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侵占他人財物,其行可議,惟考量其所侵占財物之價額非鉅,犯罪之手段尚稱平和,且犯後坦承認罪,尚知悔悟,及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121號被告高嘉蓮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嘉蓮於民國97年8月11日,至 蕭玉玲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3段168號之「妞妞租書城」辦理會員租書,於97年8月13日租了「自戀美型男」、「只想告訴你第1集」、「只想告訴你第2集」、「只想告訴你第5集」、「妄想少女御宅系第1集」、「妄想少女御宅系第2集」、「極品同居人第2集」、「兔出沒注意」等8本書籍,租期為8天;惟租期屆滿後,高嘉蓮並未歸還書籍,經蕭玉玲以電話催告,及於98年9月9日、98年9月16日2次以存證信函要求歸還,高嘉蓮均置之不理,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前揭書籍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蕭玉玲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高嘉蓮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蕭玉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三)妞妞租書城會員申請資料及亞客資訊二微碼漫畫小說管理系統畫面各1紙,(四)存證信函影本2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高嘉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魏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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