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謝綺芳 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消債清164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本院查得之債務人財稅資料報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等債務清理程序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