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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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 謝秉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及拍賣變價,共得新臺幣(下同)77萬7,582元,扣除財團費用6萬7,902元後,尚餘70萬9,680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報告、寄發分配款通知、各破產債權人之分配金額暨匯款明細表及匯款回條聯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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