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7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