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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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4段6巷9號)破產。
選任 林仟雯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9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星期四)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銀行借貸資金參加傳直銷業務工作,惟因不擅傳直銷之經營技巧,致使資金均付諸流水,又向銀行借貸資金投資友人經營之公司,亦因大環境之經濟不景氣而投資失利,嗣後轉而投資股票,並發起互助會籌措資金,詎所投資之股票股價時起時落,又遭互助會之會腳倒會,聲請人不得已再向銀行借貸周轉,陷入以債養債、舉債度日之窘境,迄今共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2,301,401元,然聲請人現任職於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月薪僅44,590元(且因之前向公司預借薪水,現每月須扣還9,500元,須還到2010年),除自有現金377,400元外,名下尚有1995年4月出廠、廠牌「通用歐普」、牌照號碼「CD-7470」、排氣量1598c.c.之自小客車1輛(現值約10萬元),以及投資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
270元、投資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000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財產目錄、行車執照影本,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除上開財產外,已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而其所欠債務確遠逾其上開財產,另聲請人每月雖尚有薪資收入,惟扣除依破產法第82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所定禁止扣押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之金錢後,所餘款項縱使計算至65歲退休時為止,亦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之一半,是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其所為聲請與法相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