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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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6號上訴人即被告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戊○○、癸○○、辛○○、壬○○、庚○○、乙○○、丁○○、甲○○、丙○○間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計算式如下:63.01平方公尺×27,500元=1,732,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