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守于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守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胡守于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1月19日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115年1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1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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