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為刑法第51條第7款所明定。復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此觀刑法第42條第3項本文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相同)、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無明顯關聯)、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受刑人林淑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民國114年1月29日、113年11月30日

114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71號等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66、67號

114年度簡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66、67號

114年度簡字第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年1日

114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51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2號

執行中

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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