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順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順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順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提出之調查表乙份(見執聲卷第5頁)附卷可稽,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也表示無意見。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2罪)、加重竊盜罪(2罪)、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次數、不法內涵、時間差距,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通知時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11/08/03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52、2115號、112年度撤銷緩毒偵字第101號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7號
編號
1
至
5
之罪,經中高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1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4
月
2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08/02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52、2115號、112年度撤銷緩毒偵字第101號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否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6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3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10/01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52、2115號、112年度撤銷緩毒偵字第101號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46、253號
113/05/07
否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6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4
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12/06/06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85號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471號
113/07/31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471號
113/07/31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58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12/06/07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85號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471號
113/07/31
中高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471號
113/07/31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58號
6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12年間某日至113年2月26日
彰化地檢113度偵字第15435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639號
114/05/27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639號
114/06/27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