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0,22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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