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2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明日世界電腦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0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提被告公司之法人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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