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被 告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0,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