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9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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