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