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何書喬
被 告 紀宗宏
被 告 李玉稜 即 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