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何書喬
被   告  紀宗宏
被   告  李玉稜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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