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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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振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有告訴經撤回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嚴王月美 告訴被告劉振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 可佐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