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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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37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秀明
楊士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濤 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