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訴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炳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蘭茹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6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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