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39號原告 林妹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沈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5日下午16時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