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台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10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
2月11日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物品1包(檢驗前淨重0.165公克、檢驗後淨重
0.155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65公克、檢驗後淨重0.155公克),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所濫用藥物檢驗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6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25號偵查卷第1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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