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塗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洪榮塗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更正為「洪榮塗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洪榮塗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其中「累犯」部分,觀乎本判決之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欄內,均未敘及被告有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情,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主文更正為「洪榮塗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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