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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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蔡順鰡
蔡許翠麗 被告 周鈺峰
陳文壕 上列被告周鈺峰、陳文壕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92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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