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張黃好 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告 董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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