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謝岩峻 被告 林奕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67號詐欺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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