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71號抗告人 張居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雪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217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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