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期峰 選任辯護人 熊偉翔 律師
陳泰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5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