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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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高聖芬 被告 王姿 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部分有罪、部分無罪,自訴人僅就判決無罪部分中附表一編號
3、4、8、9、11、12、16、17、18、28、32、34、35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有罪部分因自訴人、被告均未上訴已告判決確定),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