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製改造手槍參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伍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三枝,土造子彈七顆,為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分)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在其所分租位於雲林縣○○鎮○○里○○街○○○號五樓之四號某房間所查獲,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改造手槍三枝及土造子彈七顆(送鑑定土造子彈七顆,試射二顆,餘五顆)部分,經送驗結果,其中義大利製九三半自動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認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滑套為金屬材質、槍身握把為塑膠材質),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貫通,可單動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另改造貝瑞塔手槍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認均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均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均具殺傷力;土造子彈認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八.九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經取樣二顆實際試射(餘五顆),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刑鑑字第二○九七五九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上開改造手槍三枝及未經試射之土造子彈五顆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單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第一項主文。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沒收試射後之土造子彈二顆部分,因已擊發尚難認具有殺傷力,並非違禁物,不符合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故此部份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本案尚扣有制式九○手槍子彈二顆,經鑑定後亦認具殺傷力,惟此部分未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依不告不理原則,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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