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丙○○共同丁○○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候明正法官柯顯卿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