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丙○○
(原名 許銀鴻 )
甲○○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丙○○、甲○○、丁○○之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