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扣案海洛因淨重0點一七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