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惟原告甲○○請求汽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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