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5年1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5年1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