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87年9月30日│20,000元│83645│││1││行│││││├─┼─────────┼─────────┼─────────┼────────┼────────┼──┤│00│甲○○│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87年12月7日│9,500元│91870│││2││行│││││└─┴─────────┴─────────┴─────────┴────────┴────────┴──┘